§ 1 協會的名稱和所在地

  1. 協會的名稱是”香港人在德國”。它將在社團登記冊上登記,並以”香港人在德國協會”為名。
  2. 協會的總部設在Offenburg。

 

§ 2 協會的宗旨

  1. 不參與一切政黨政治、宗教以及經濟活動,並遵循單純和直接的非營利目的;
  2. 協會旨在透過以下方式促進普世價值、包容性及德國與香港之間的國際理解:
    為在德港人建立聯繫網,
    為在德港人提供日常生活方面的幫助,
    關注香港和德國之間的政治和經濟狀況,
    收集並分享有關上述目的信息予港人。
  3. 章程細則所述之目的主要將以下形式實現:創建提供溝通及意見交流的網路平台、為需要與政府機構接觸的港人提供諮詢及語言支援、對進行中庇護程序的申請人給予援助、舉辦講座和研討會、出版和提供文章/新聞通訊。

 

§ 3 非牟利

協會性質為非牟利,不以追求經濟利益為首要目的。

 

§ 4 協會的資金

協會的資金只能用於法定目的。

協會所有支出均不得與本協會宗旨相違背,或通過不相關或過高的開支從中牟利。

 

§ 5 會員資格

  1. 所有成年的香港公民,包括他們的伴侶,只要都持有有效的德國居留證,均可以成為本協會的會員。會員必須接受德國的基本法及其價值觀,如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
  2. 入會申請必須向本協會理事會提交(通過電子郵件申請或填寫網上表格即可)。
  3. 由理事會決定是否接納入會申請。申請人沒有申訴的權利。
  4. 協會出於本會目的,在根據章程開展活動所需的範疇內,存儲和使用會員的個人資料,並遵守資料保護條例。會員須對此表示同意。

 

§ 6 會員資格的結束

  1. 會員資格因死亡、終止、除名或從會員名單中刪除而終止。
  2. 如果會員的行為違背了會員的整體利益或違反了章程,特別是會員的行為不符合本協會的宗旨和目標,或者損害了本協會的聲譽,就會被開除。
  3. 理事會有權決定從會員名單中剔除或刪除會籍。
  4. 應以書面形式(電子郵件即可)通知該會員,並說明理由。會員有權提出異議。時限為期一個月,會員必須最遲在決議發出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異議(電子郵件即可)。如在期限內有異議,由會員大會作出最終決定。
  5. 會員資格只能在每年年底終止。會員必須最遲在9月30日之前以書面形式(通過電子郵件)向理事會提出退會申請。所有協會辦公室也以終止通知結束。與第1項不同的是,辭職最早可以在進入年份結束後的第一個日曆年結束時進行(因此在繳費兩年之後)。
  6. 如果該會員已經失去聯絡,或者拖欠會費超過三個月,其會籍將從會員名單中被刪除。

 

§ 7  會員費

  1. 會員費以年費的方式向會員收取。會員費的徵收期限一律為一年,入會申請被接納後,會員須隨即繳附會費。
  2. 會費的增加和徵收方法由理事會決定。
  3. 理事會也可決定進行特別徵收。只要在滿足正常會費無法滿足的特殊財務需求時才可徵收。它必須盡可能地為本協會的目的服務,並用於預期的目的。特別費只能每兩年收取一次,且不得超過基本會員費的四倍。

 

§ 8 本協會的機關

本協會的機關是理事會大會。


§ 9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財政、文書組成。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最多可增選至五名評估員。允許一人兼任兩職,如副主席及財政或文書。只有符合第 3 條會員要求的正式會員才能當選。
  2. 理事會於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允許連任。
  3. 根據《民法典》第26條,理事會由主席和副主席組成。他們每個人都有唯一的代表權。在內務中,規定只有在主席因故缺席的情況下,副主席才有權代表本協會。
  4. 理事會負責討論並通過除本會章內容以外所有關於本協會事項的決議。在按章邀請所有理事會成員作出表決後,以簡單多數決原則決定結果(以電子郵件方式亦可)。若票數相同,主席擁有決定性投票權。決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
  5. 理事會會議可以現實方式(理事會成員親身出席)或虛擬方式(線上會議)在聊天室中舉行,若進行線上會議則規定與會之理事會成員必須先通過身份及密碼驗證才能參加。
  6. 若舉行線上會議,僅對本次會議有效的一次性密碼將於會議前最多三小時以電子郵件通知與會成員,此電子郵件需按章傳送至理事會成員的電郵地址,而沒有電郵地址的理事會成員將於會議前兩天按章收到郵寄通知。理事會成員禁止向第三方公開其身份及密碼之驗證資料。
  7. 具體而言,理事會應就以下事項作出決定:
    會員費用
    會員的招收
    會員資格的取消
    合約的簽訂
    本協會資產的使用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受《民法典》第181條的限制。
  8. 若理事會有成員提出請辭,理事會需儘快進行補選。在補選結束前,該辭任成員在理事會內負責的職務將由另一名理事會成員暫時承擔。理事會成員的職務只可暫時指定予另一名理事會成員(允許有雙重職務)。在此情況下,本次組成的理事會亦應達到法定人數。
  9. 當選的理事會將履行職能直至新的理事會被正式任命。
  10. 本會豁免理事會成員及協會代表在本會一切事務中的法律責任,或被第三方因本會工作而追討的個人責任。本會將就第三方向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或其餘代表提出的索償作辯護或賠償,費用由協會承擔。這項免責條款並不涵蓋因嚴重疏忽或故意行為引致的索償,及因損害性命、身體和健康導致的損失。

§ 10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 就此理事會須於20個工作天前通知全體會員,並需附上會議議程建議。 理事會會通過電子郵件發出與會邀請,沒有網絡服務的會員會在預先要求下收到理事會的郵寄邀請。電子郵件或郵寄信件皆為合符守則的邀請。會員可以在收到邀請的一周內申請加入其他議程項目。 在緊急情況下,理事會有權不接納新增議程項目的申請並自行決定議程。而於限期後提出的所有關於議程項目申請將不被接納。
  2. 所有沒有拖欠會費的正式會員(會章§ 5 3)都擁有投票權。投票權不得轉讓。會員大會的投票以簡單多數決原則決定結果。棄權票視為未投票。
  3. 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主持。
  4. 會員大會會就以下議題作出表決:
    理事會的選舉
    理事會的解散
    年度帳目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
    本協會的解散
    審計員的選舉
    理事會處理會務工作的報酬
  5. 會員大會需作會議記錄,所有通過的決議應以文字記錄在案。會議記錄需由記錄員及大會主持人(通常為理事會主席)簽署。
  6. 會員大會可以現實方式(會員親身出席)或虛擬方式(線上會議)在聊天室中舉行,若進行線上會議則規定與會會員必須先通過身份及密碼驗證才能參加。
  7. 若以網路形式舉行會員大會,僅對本次大會有效的一次性密碼將於大會前最多三小時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此電子郵件需按章傳送至會員的電郵地址,而沒有電郵地址的會員將於會議前兩天按章收到郵寄通知。會員禁止向第三方公開其身份及密碼之驗證資料。
  8. 本協會之理事會職務基本上均為義務性質。會員大會可在特別情況下作出向理事會提供工作報酬的表決。

§ 11 資產管理和審計

  1. 會員大會選舉兩名審計師,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2. 在每次會員大會常會召開之前,審計人員應通過檢查記帳憑證和現金帳簿對帳目進行審計,必要時對收據進行適當抽查,並將審計結果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此審計記錄需透過電子郵件或以實體版本在現實方式進行的大會上發放給與會會員。

§ 12 本協會會章的修正

對此會章的任何修改需於會員大會進行表決,投票結果需達到有投票權的與會會員人數2/3方為通過。

§ 13 本協會中的私隱保護

  1. 為了實現本協會的宗旨和任務,有關本協會會員的個人和實際情況的個人資料將按照歐盟資料保護基本條例(DS-GVO)和聯邦資料保護法(BDSG)的規定儲存並進行處理。
  2. 只要符合相關條例規定的條件,本協會的每個會員都有以下權利: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第15條規定的知情權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第16條規定的糾正權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第17條的取消權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第18條限制處理的權利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第20條的數據傳輸權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第21條所規定的反對權
  3. 除進行會務目的外,本協會的行政機關、員工或其他為本協會工作的人員禁止未經授權處理、披露、向第三方提供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與本協會相關的個人資料。在上述人員離開本協會後,此義務亦繼續生效。

§ 14 本協會的解散或稅務惠目的的終止

如協會解散或喪失稅務優惠,社團資產歸屬以下法人:”Gesellschaft für bedrohte Völker e.V. (GfbV)”,地址:Postfach 2024, 37010 Göttingen, Deutschland。該法人只能將其使用於促進普世價值、包容性及德國與香港之間的國際理解的目的。